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二手车发展速度差强人意是多方面原因所造成,“名为经纪实为经销”的窘境是限制二手车市场发展的原因之一,而二手车质保体系的缺失是限制二手车市场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二手车现有的质保体系主要包括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以及二手车商通过商业承诺对“重大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里程数”等进行的瑕疵担保这两部分组成,但目前的二手车质保体系中缺失了对三包期限以外的二手车的故障担保。笔者将在本文中对目前的二手车质保体系进行介绍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二手车质保的现状
1、汽车三包责任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汽车作为高货值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颁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汽车三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均适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因此,消费者购置二手车后,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三包期限内,依然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三包政策。但如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原不属于“家用的”,如营运车辆、公务车辆等,则该部分二手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三包政策,只能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2、二手车商对车辆的瑕疵担保
目前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商一般通过商业承诺的方式,对二手车辆提供瑕疵担保,主要担保范围包括车辆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以及公里数的真实性。
(1)重大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的瑕疵担保
现有法律法规未对重大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进行定义,对于水泡车、火烧车而言,实务中并未对其设置程度上的限定。因此,只需要鉴定发现车辆存在水泡或者火烧的痕迹,就应符合水泡车、火烧车的标准。
对于“非重大事故车”的界定标准,法律上和实务中均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建议二手车商应在商业承诺中自行量化“重大”的标准,逐步发展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2013》进行鉴定,如果二梁六柱、左右对称、前后四减震悬挂中,这13个项目受损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重大事故,但在该鉴定评估规范中采用的是“事故车”定义,并非“重大事故”,在实务中可能产生一定歧义和纷争。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如单独爆安全气囊、断轴、叶子板骨架(加强梁)、喷漆和换保险杠、换门、全车喷漆翻新这些都不应被认定为重大事故。对于上述事项,建议二手车商在商业承诺中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有另外一种事故车容易被忽略,即在事故中并没有对造车辆本身成重大损伤,但造成了人员伤亡的车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虽然,这类事故对机动车本身的性能并没有产生影响,但是却增加了车主的负担,不能享受6年内免检的政策。
(2)里程数真实性担保
很多不法商家为了能够将二手车销售高价,将二手车的里程调低,也有一些情况是,原车主为了将二手车卖一个好的价格将里程调低。这些调低里程的行为都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按照目前通行的技术,里程表调低的成本很低,而如果要查验该里程表信息是否真实却需要从很多专业的技术角度进行勘察。比如,可以从发动机的磨损程度、变速箱的运转数据等其他数据来测算该二手车的真实里程数。
因核查二手车真实里程数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或者花费一定的费用,对于车辆的公里数是否真实,不同的车商采用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明确担保“公里数真实”,有的则明确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里程数真实未知”、“不确定里程数真实”等类似的免责条款。
对于二手车商的类似免责条款,是否能够真的免除二手车商的法律责任的,在实际判例中也大相径庭。
司法实务:车商不承担责任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113号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嘉华公司(经纪公司)在销售琼APXXXX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关于何善英(购车人)主张嘉华公司在该车辆的里程数据上构成欺诈的问题。2014年6月29日,该车辆进厂维修时的里程为115231公里。2015年4月21日,案外人周卫海将该车辆转让给嘉华公司。2015年5月26日,嘉华公司向何善英销售该车辆时表征里程载明为94749公里。因该车辆系嘉华公司从案外人周卫海处购买而来,没有证据显示嘉华公司对该车辆的表征里程数据进行了改动或明知该数据已被改动的情形下,故意告知何善英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综上,嘉华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不构成欺诈,何善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车商承担服务瑕疵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虽然《优车诚品质检报告》中关于涉案车辆是否调表一栏记载为“未知”,但作为销售者的优车公司,有义务向购买者提供其所售商品的完整信息,以便购买者决定是否购买。而优车公司就是否调表事项仅告知赵静“未知”,属于提供服务存在瑕疵。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优车公司退还赵静购车款并赔偿其相关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优车公司应赔偿赵静相应损失,具体赔偿数额,考虑涉案车辆价值、赵静可能发生的损失等情况,该院酌定为1.5万元。对于赵静主张的超出此部分的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车商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申242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有公司向虞骏出售与其说明的里程数不符的二手车辆,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还包括经营者对其特殊法定义务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商品交易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进而销售该商品的,本身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出有公司对系争车辆里程数的介绍和记载与车辆实际里程数不符,侵害了虞骏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其次,在二手机动车交易中,里程数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但对系争车辆真实里程数的认识和识别,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和能力的不对称。虞骏作为消费者,一般仅能通过作为经营者的陈述及车辆里程表的读数来获得,出有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有义务核实二手车的真实信息,特别是其向消费者说明的信息。虞骏通过出有公司购买二手车,其支付的价款中不仅包含车辆本身的价值,也包含出有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提供车辆检测、核实信息等必要服务的价值。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出有公司收取了虞骏支付的合同价款,但未适当履行其确保系争车辆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侵害了虞骏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系争车辆的里程信息为出有公司发布并在车辆质保书中记载,……出有公司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确保系争车辆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出有公司向虞骏出售与其说明的里程数不符的二手车辆,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手车商是否需要审慎的核查二手车的相关里程数,各个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认定标准也是不一致的。笔者认为,二手车交易应当走专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如果二手车商都对里程表不做核实,那么消费者又何从查勘呢?因此,在里程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无论合约是否有约定,车商都应对车辆里程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予以担保的,应在合同中做出特别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二手车商如披露的里程数不真实的,二手车商应承担的是“瑕疵服务”的责任还是“欺诈赔偿责任”存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具体司法实务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审查二手车商的主观恶意,不宜简单的都认为欺诈消费者进而适用三倍法则。
二、二手车质保体系中对过保车辆故障担保的缺失
目前,中国车辆的平均使用年龄在5年左右。随着汽车的普及,汽车的使用年限也会不断增加,如美国私家车的平均年龄已达11.8年。从2019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来看,使用年限在3-6年的二手车交易量最多,占比为41.69%,其次是3年内25.05%,7-10年占比21.97%,10年以上占比11.3%。随着汽车使用年限的增加,汽车的故障率也在不断的增加。
汽车作为消耗品,发生故障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二手车一车一况,一般消费者根本不具备鉴定车况的能力,更无法预测车辆未来可能出现的故障。而现在的二手车交易变成了一锤子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概不退换。
笔者在《二手车交易中“名为经纪实为经销”的窘境》中已经提到过,在二手车经销模式项下,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最低质保期,但很少有二手车商能够主动履行该义务。即使二手车商被认定为“实为经销企业”,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二手车商也只需要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这样的保证周期对于车辆而言也过短了。
因此,目前的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售后的故障维修责任全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该模式不利于建立消费者对二手车交易的信心,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消费者对二手车的顾虑。
三、对过保车辆故障担保的建议
从促进二手车交易的角度,二手车商应主动提供一定时长或一定公里数的故障担保,对于在该时长内出现的非车主原因造成的故障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的担保范围可以参考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仅对汽车的核心部件进行担保,对于消耗件、易损件可以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
对于二手车故障担保需要进行更换零配件时,笔者建议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维修时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拆车件、再造件等配件,但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那么,如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又能保护企业的合理利润呢?笔者认为汽车延保可以很好的转移该风险,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避免二手车商承担过高的责任。延保是延长保修的简称。所谓延保,是指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保险、服务等无形产品),在制造商提供的保质期和服务范围之外,由延保提供商提供延长保修时间、或者延展产品服务范围、或者衍生服务的有偿服务。
我国现在的延保业务主要是以车主为主要销售对象而设计的相关产品。受制于延保业务赔付率、营销成本等各种要素的制约,现在的延保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笔者认为,延保业务应调整营销思路,以二手车商作为销售对象,即车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已经为车辆购买延保产品。这样,一旦二手车发生故障,车主可以依据延保产品获得理赔。因车商具有较大的体量,面对延保商时具有一定的议价权,因此可以相应降低延保产品的价格。同时,二手车商也可以对延保产品设定一定的限制,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进而控制过度维修的情形。
以延保产品作为切入口重塑整个汽车后市场的产业链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将会以台湾汇丰集团旗下的SUM为例,在另文中进行探讨。
四、结语
笔者认为,二手车销售相较于新车销售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消费者对二手车的质量存在顾虑。现有的二手车质保仅停留在“汽车三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车辆公里数真实”的商业承诺两个层面,对于过保后的车辆没有任何质量担保。二手车作为非标产品,消费者很难识别二手车的品质,唯有通过对二手车商商誉的信赖,进而选择优质车商所销售的车辆。笔者建议,二手车商应通过商业承诺的方式,逐步建立“收购-整备-销售-质保”的完整服务链,提高自身的商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以促进二手车市场的繁荣。同时,二手车商在履行质保责任时,可以考虑引入“延保”产品,降低自身的商业风险,保证自身的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