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有图有真相”,图片作为最直观的表达工具,能够极大地提高传播信息对读者的吸引力,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宣传中使用频繁。自2015年以来,笔者多家顾问单位都陆续收到图片侵权的律师函或法院发来的诉讼通知,最终为此支付一笔赔偿款或支付年度服(Bao)务(Hu)费(Fei)购买图片方才了事。那么什么样的图片受到著作权保护,有没有图片不受著作权保护呢?
举个例子,视觉中国旗下某景公司的“中国图片库”中有“孔子画像”翻拍图(见下图)[i],该图片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公司将微博中使用该图片的某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最终广东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图片属于精确复制,不同摄影师拍摄出来的图片基本一致,无法体现摄影师的独创性,最终认定该图片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注:该案例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孔子画像翻拍图)
根据笔者检索,目前该公司网站图库中该图片去除了LOGO,且注明“此图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公共领域图片,本网站不提供版权授权,提供高清数字文件储存、加工和管理等服务,用户可根据与本网站签署的协议的约定下载、使用图片并支付相关服务费”。注意,此处的服务费并非版权授权费用,而仅是文件储存、加工和管理等服务而对应的服务费。
由上可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图片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图片作品一般分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以摄影作品为例,其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在拍摄角度、距离、光线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而构成摄影作品”。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Credit: EHT Collaboration
ESO/José Francisco (josefrancisco.org)
图片来源https://www.eso.org/public/images/eso1907a/
去年,视觉中国因在“黑洞照片” 打上LOGO并要求付费的行为引发广泛争议。因为“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EHT合作项目。EHT合作项目通过ESO网站向全球分享了该图片,根据ESO网站对该图片的要求为:
“Unless specifically noted, the images, videos, and music distributed on the public ESO website, along with the texts of press releases, announcements, pictures of the week, blog posts and captions, are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and may on a non-exclusive basis be reproduced without fee provided the credit is clear and visible”。
即EHT用CC-BY4.0协议将“黑洞照片”向全球分享,根据该协议要求,只要保留署名并提供链接,公众即可免费使用该照片,包括商用。当然,视觉中国有其自己的照片来源方式,可能是来源审查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那问题又来了,什么是CC-BY协议?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已经到来的全民创作版权时代,图片的搜索和下载越来越便捷。但传统的著作权从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具有保护期限长、内容丰富的特点,主要采用事前授权模式。这种事前授权的模式与互联网时代的图片传播需求不相适应,导致图片传播中著作权授权成本过高,企业动辄得咎,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图片的传播”。
目前很多网站提供知识产权共享图片,即采用协议方式将图片的知识产权共享给公众使用,上述CC-BY协议属于其中的一种。目前较为常用的可免费商用的授权协议为CC0协议,企业在使用图片时也经常看到很多网站提供CC0协议的图片。
CC0协议是什么,与CC-BY协议有什么区别?企业使用了CC0协议图片是否就意味着完全没有侵权风险呢?本文将以CC0协议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司法案例分析CC0协议的应用与局限,并试图提出企业用图的法律建议。
一、CC0协议的应用
CC是英文“Creative Commons”的缩写,一般理解为 “知识共享”、“知识共享许可”。CC项目于2001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创立, 现发展成为一个采取自愿形式加入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标为“直面日益增长的版权法的限制,促进参与性文化中的知识共享”[ii]。CC项目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鼓励著作权人自愿加入,利用CC系列协议控制,以共享为原则和前提,著作权人在“保留或放弃部分权利”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开放给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简称 PD),即提供给公众使用。该协议可应用于文字、图片、音乐以及软件等。
CC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广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联网发展和著作权专有保护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了作品在公共领域的流通。同时,CC协议在许多国家都完成了协议本土化的工作,许多知名网站如“维基百科”使用CC协议,在德国,很多政府公布的数据、资料都采用本土化后的CC协议向公众开放。
CC0即CC“zero”协议,在CC0协议的法律文本中,表述的权利放弃条款如下: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且在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声明人在此公开地、完全地、永久地、不可撤销地并且无条件地放弃和让渡其对本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相关权利及任何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包括现存和未来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权利放弃)。
该权利放弃 (i)适用于全球范围; (ii) 适用于相关法律及条约规定的最长存续期间(包括未来的延长期间);(iii) 适用于任何现存的或未来的媒介,及任意数量的复制件;并且 (iv) 使用者对该作品的使用可以是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广告和促销的目的。声明人放弃权利,是为了社会公众每一个成员的利益,且会损害其继承人的利益,声明人完全了解并希望该权利放弃不会被撤回、撤销、取消、终止,或者成为其他任何影响公众按照上述目的声明使用该作品的法律措施或适当措施适用的对象”[iii]。
简单来说,CC0协议中的“0”就是指著作权人所保留的权利为零,即不保留任何权利,将著作权让渡给公众使用。但我国《著作权法》不允许著作权人放弃或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在我国大陆实际上无法实现CC0协议中的权利“0”保留。笔者注意到有的网站将适用协议写为了“CCO协议”,不知是笔误还是故意,如是故意为之,则此协议非彼协议,使用时需仔细查看其协议内容。
CC0协议图标如下:
CC协议除了CC0外,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留还有以下几种模式:CC(BY),BY就是“by”,即使用时必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署名和以及作品的链接,如著名的“黑洞”照片采用的就是CC-BY4.0协议,仅需署名并添加链接即可使用;CC(NC),NC是“NonCommercial”的缩写,即不得用于商业目的;CC(ND),ND是“NoDervatives”的缩写,禁止演绎,即不允许以修改、转换或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CC(SA),SA是“Sharealike”的缩写,即只有对作品选择与许可人相同的CC协议方式共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几种还可以进行不同组合,形成六种常用模式,BY、BY-SA、BY-ND、BY-NC、BY-NC-SA、BY-NC-ND,列明如下:
二、CC0协议的局限
如上所述,CC0协议就是著作权“0”保留,协议条文十分明确、清晰,不考虑在我国大陆人身权利的保留问题,采用CC0协议的图片相当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是一样的,公众可任意使用。这是否就意味着商用毫无风险呢,下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看著作权侵权构成,进而分析CC0协议的局限。
2018年,某图像技术公司A起诉广州某公司B[iv],认为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A公司的1张摄影作品,侵害了A公司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B公司立即删除图片,并赔偿A公司1万元。
B公司辩称:1.A公司起诉的图片著作权系美国C公司享有,A公司没有提供美国C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且图片在网上有十几个不同公司水印的版本,A公司无法证明其拥有诉争图片的著作权;2.该图片来源于CC协议的免费图库,授权协议为CC0,不存在侵权,但由于时间较久,提供图源的网站已无法打开。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B公司侵犯A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元。
1、 著作权侵权构成分析
该案例是一个较为经典的图片侵权案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分析B公司为何构成侵权。
(1)如何认定图片著作权属于A公司?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适用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并不要求必须进行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美国C公司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其所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包括涉案权利图片所属系列),并给A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时A公司所有的网站上登载有涉案权利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水印,网页底部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版权声明,已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B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其为著作权人时,认定A公司为图片的权利人。
因此关于著作权人的认定,提供底稿、水印、发布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证明即可。
(2)美国C公司的著作权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A公司如何证明其拥有C公司图片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和外国签订的著作权双边协定,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C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A公司提交了美国C公司的授权,根据美国C公司的相关授权确认书,A公司依法对涉案权利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享有美国C公司合法授权的相关著作权并有权起诉。
因此美国C公司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C公司合法授权,A公司对诉争图片享有授权范围内的相关著作权利。
(3)使用CC0协议图片就不存在侵权风险?
本案中,B公司主张涉案图片“从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Commons)的免费图库获取,仅提交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Commons)法律文本复印件一份,既未提交原件,该文本上亦无相关主体签章,且A公司不认可该证据,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对B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可见,CC0协议未能得到认定,系B公司未能提供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未能提供图片来源系CC0协议图片的有效证据。仅提供CC0协议的文本,无法证明图片的合法来源。
CC0协议图片,亦需要证明合法来源,需要提交能够推翻“初步证据”的证据。
2、 CC0协议的局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7.9条之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作品已经获得合法授权的,可以认定合法授权抗辩成立”,可见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意见重点是已经获得合法授权。如果不像上述案例中的B公司找不到图片的来源了,企业使用图片时保留了CC0协议图片的完整来源证据,是否就属于“合法来源”,进而可以免于侵权的风险呢?
先看下CC0协议中的限制及免责条款:
“a.本声明不涉及声明人所拥有的商标权或专利权,上述权利不会因本声明而被放弃、让渡、授权或者受到其它影响。b.声明人按其现状提供本作品,并且,在可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提供与本作品相关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无论明示、默示或是否为法律所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作品权利之担保、可商业性、是否符合某特定目的、未侵害他人权利、不具有潜在或其它缺陷、准确性、或者存在或不存在任何不论能否被发现之错误。c.声明人没有责任排除他人可能对本作品或者对本作品的任何使用所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对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声明人也没有责任为使用本作品获取所需的任何同意、许可或其他权利。d.声明人理解并认可CREATIVE COMMONS并非本文件之当事人,对于CC0或本作品的使用也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v]。
由此可见,CC0协议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放弃规定的很彻底,但是对于免责事由也规定的十分到位,从其协议本身来看是不能达到完全避免侵权风险。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原因如下:
(1)著作权“合法来源”的证明至少需要三个环节,合法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使用未超出授权范围与期限。而CC组织采用的是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模式,CC组织或者其他部分开源网站目前无法做到一一审核并认定图片的著作权人是否为真实的权利人。而CC0协议中权利的放弃,仅能由著作权人放弃方为有效,不享有著作权的第三方放弃著作权,对著作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著作权人未经依法审核和认定的情况下,无论协议内容如何,均不能构成完整的“合法来源”的证明。
(2)CC0协议中本来就不包括商标、专利,图片可能涉及到商标,如涉及,CC0协议本身不包括且不保障该部分内容的权利放弃。
(3)CC0协议中对于图片中涉及的肖像权、物权等其他权利,没有涉及,并未审查该部分内容的权利人,亦未要求权利人放弃该类权利。
综上,CC0协议并不能保证企业使用图片绝对不存在法律风险,尤其是对于运营不规范的开源网站,毫无著作权审核内容。一旦产生侵权纠纷,根据CC0协议的内容,提供图片的“声明人”不承担责任,CC组织及相关网站平台也不承担任何平台责任。
三、预防图片侵权的法律建议
要彻底预防侵权法律风险,企业要树立著作权风险意识,避免使用著作权利来源不明的图片。对企业而言,有效避免陷入图片侵权纠纷的最保险的方式,就是取得著作权人的事前授权,使用正版图片。权威商业图库网站中的图片,一般均具有明确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如果企业有使用图片的需求:
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库中的图片可以来源于员工的独立创作(需与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企业对自有图片库中的图片拥有知识产权,也可以许可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要求付费使用或者采用CC协议各种模式授权均可,图片的传播也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宣传方式。
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在经过认证和权威网站上购买或免费下载使用图片。尤其在免费下载使用图片时,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对网站图片来源、著作权人是否清晰、明确进行审查,只有在来源和权利人清晰明确的状态下方可使用,同时仍需保留著作权人署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图片应当指明著作权人姓名及作品名称,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上文已经提及,CC0协议在我国的本土化中,不能违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添加署名既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大众的心理认知,发生纠纷时还有利于甄别图片来源。
2、标注可免费商业化使用的图片,才可放心使用。
企业用图,一般都认为与提升企业影响力、知名度相关,等同商业用途。企业使用免费图片时尤其要注意,该图片是否明确标注可免费商业化使用,如未明确标注,例如使用CC-NC协议的图片,企业使用亦构成侵权。
3、谨慎转载,转载图片亦会构成侵权。
需谨慎转载,企业对于来源自第三方的文字和图片,不明确其是否已获得授权、授权模式为何,不得擅自转载。抛开转载行为是否合法,单就转载中的图片而言:如原文图片来源不明,存在侵权,则企业的转载图片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如原文图片有授权,但如授权模式为单一用途授权,企业转载行为仍构成侵权。
4、仅在少数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十二种情况,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符合该种情形的属于“合理使用”。
企业对“合理使用”不要期望过高,企业与个人不同,天然地具有营利性的特点。因此,即便企业发布的微博、微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法院也会将其认定为具有营销宣传的性质,从而否认企业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来免除侵权责任。企业一般可以有效利用的“合理使用”仅有一项,即“(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一些影评、美术作品介绍、鉴赏等等,但需注意的是即使符合该种情况,企业也仅能“适当引用”,否则也会构成侵权。
5、保留图片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和记录。
对于免费网站下载的图片,要树立证据意识,企业须保留完整的图片授权证据和记录。对于保留方式,传统方式即公证,但公证的成本较高。涉及自媒体中使用的图片,可采取其他成本较低的保全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其中,可信时间戳运用较多,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除了互联网法院外,其他法院目前对可信时间戳一般持开放态度,多地法院均有接收可信时间戳证据的判例。
值得注意的是,从现行证据规则角度,如将国外网络资料作为证据的,还需要一系列的公证和认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稳妥起见尽可能从国内网站下载图片,方便取证。
四、结语
虽然某些图片公司用诉讼来推广图片服务的方式不被推崇,其图片著作权来源亦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客观上起到了图片著作权普及的作用,而且有些图片公司对于著作权来源的审核较为规范,风险相对较低。
互联网的发展逐渐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逐渐改变经济发展的模式。随着企业用图的数量越来越大,图片著作权保护力度将逐步加强,图片著作权授权模式也将逐步完善和便捷。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图片诉讼将会大幅减少,类似CC的协议授权将成为主要的用图授权模式。
注释:
[i] 《翻拍孔子图也有版权?广州一法院: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来源于新京报发布,https://www.sohu.com/a/309704688_114988,2020年5月28日访问。
[ii] 徐瑄,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中国社会科学[J],2003,(4):151,转引自刘俊,齐爱民,CC许可协议的国际化争议及中国化制度兼容性解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118页。
[iii] 源自:https://creativecommons.org/publicdomain/zero/1.0/legalcode.zh-Hans,2020年6月28日访问。
[iv] 源自: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22category%22%3A%22CASE%22%2C%22id%22%3A%2260f7c1ad-a29e-457b-9c9c3d3b99353fa2%22%2C%22anchor%22%3Anull%2C%22detailKeyWords%22%3A%5B%22CC0%22%5D%7D#content_null,2020年6月29日访问。
[v] 同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