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及相关企业较长时间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许多企业都将面临对用工安排、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调整。对于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做好用工管理,在避免出现劳动用工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实现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营,是个不小的挑战。本文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出台的相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及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特殊情况,对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建议,以供参考。《疫情期间用工管理指南(上)》(点击文字回顾上篇内容)
第三部分
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
一、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
根据前述政策及相关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策的导向仍然以企业与员工稳定劳动关系为主,灵活调整为辅。因此,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与非疫情防控期间并没有太大的出入,依然需要遵照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并结合与员工的协商结果进行灵活调整。
如需直接调整薪酬,企业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调整薪酬的书面协议。如企业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在采取真正的结构化薪酬的计薪方式的前提下,对于绩效工资部分,企业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如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休、补休等灵活手段调整用工方式的,则需根据其实际提供的劳动内容根据现有待遇,调整其工资待遇。
但是,如员工中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情形,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直接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工资调整的形式
根据不同的灵活用工形式,工资调整的形式也不尽相同,下面将列举主要几种调整用工形式后的工资发放调整形式。
(一)安排员工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的,薪酬可以降低,前提是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降低薪酬也是企业的无奈之举,但是在没有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仍需按全额支付相关工资待遇。
(二)结构化工资中的绩效部分可以不予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一些与业绩挂钩的相关工资在无法完成业绩并且符合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停发。福利津贴等则需要根据企业相应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在未能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正常发放。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还应当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无法安排员工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且未安排员工工作,可以用年休假冲抵及调休的形式合理利用考勤安排员工假期,前提是与职工协商一致并以通知的形式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如上一年度职工年休假未休满,可通过与员工协商的形式调整至疫情期间未复工的时段,亦可利用本年度的年休假进行统一安排。调休的方式为职工累计已有加班情况且未付加班费的情况下,可将疫情期间未复工的时段记为调休。但需要注意的是,调休或者安排年休假,均需按照正常待遇支付职工工资。
(四)安排待岗的条件为长时间未能安排员工工作,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如存在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企业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第四部分
疫情期间公司成本的减免
一 、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相关政策
在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促进企业复工,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如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相关费用的减免缓,归纳如下政策,供参考。
(一)国家相关政策
1、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的减免缓
(1)中小微企业: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大型企业: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3)所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2020年2月20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医疗费保险费用降低
自2020年2月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3、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政策依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4、工会经费返还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政策依据: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5、企业组织会费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政策依据: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四部门一委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二)北京市相关政策
1、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政策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
2、失业保险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政策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3、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提升培训补贴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政策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2月7日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4、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政策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2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5、社保减半及缓交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政策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二 、房租减免相关政策
除社保减免缓交政策外,北京市还就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企业予以了房租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三、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实质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企业应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上述四项情形之一的,属于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
(二)经济性裁员的人员要求
1、【裁员规模要求】
(1)裁减人员应在在20人以上;
(2)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优先留用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不得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优先录取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重新录用员工的工作年限计算事宜进行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三)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企业应进行如下程序: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注:由于经济性裁员为备案制,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对企业提交的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等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其完成向劳动行政部门的报告,也不代表该裁员行为完全合法,如果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实质性要求、人员要求等,则该裁员行为仍存在法律问题。
(四)疫情期间扩大不得经济性裁员的人员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条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不得经济性裁减的人员扩大为: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⑦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企业采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实质性条件、人员要求、程序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且实践操作较为复杂。经营性裁员涉及的人数较多,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因此,建议企业慎重选择采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赔偿及稳定性等风险。
结语
疫情期间,国家及北京市出台的相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均为积极鼓励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尽快实现复工复产。但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此,企业如何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能够实现降低成本,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则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共渡难关。以上为我们结合国家及北京市出台的相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及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特殊情况,对企业用工管理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建议,供大家考。